山東環保廳近日印發了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,此稿是針對《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37/2376—2013)的最新修訂。適用于以燃煤、燃油、燃氣和其他燃料的單臺出力65t/h及以下蒸汽鍋爐、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;各種容量的層燃爐、拋煤機爐。
此版修訂較原2013版標準做了以下幾項重要調整:
1、將除燃煤、燃氣、燃油外的其他燃料(如水煤漿、煤矸石等)鍋爐做了單獨劃分限定,不再依照燃煤鍋爐執行;
2、結合此前山東省的《區域標準》,將全省范圍劃分為三級控制區(核心區、重點區、一般區),具體由各市政府劃定;
3、大幅調整了濃度限值和執行時段,將核心區限值修改為“超低排放”,燃煤鍋爐2018年底前執行,其他鍋爐2019年底前執行。
下面按照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兩類對最新標準限值進行說明:
1、現有企業
現有燃煤鍋爐(即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產或通過環評審批的),在2019年1月1日前,不分控制區執行下表1。自2019年1月1日起,按所在控制區執行下表2,即核心區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別按5、35、50mg/m3,重點區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別按10、50、100mg/m3。
現有燃油、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(即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或通過環評審批的),在2020年1月1日起前,不分控制區執行下表1。2020年1月1日起,按所在控制區執行下表2,即核心區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別按5、35、50mg/m3,重點區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別按10、50、100mg/m3。
2、新建企業
燃煤鍋爐項目(2016年9月19日之后通過環評審批的)和燃油、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項目(2016年12月31日之后通過環評審批的),以及新建鍋爐項目,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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